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幼照法)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,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,依幼照法第12條規定:「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
為提供合宜的教保服務內容,達成教育與照顧的目標,爰於民國101年10月5日發布「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」,並在歷經4年研修後,於105年12月1日修正發布為「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」(以下簡稱課程大綱),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。
課程大綱由「幼兒的發展」和「社會文化的期待」出發,區分為身體動作與健康、認知、語文、社會、情緒和美感六大領域,以建構社會文化中之「孩童圖像」,期能培養幼兒擁有覺知辨識、表達溝通、關懷合作、推理賞析、想像創造及自主管理等六大核心素養。